旧约 - 利未记(Leviticus)第21章

上主对梅瑟说:「你当训示亚郎的儿子司祭说:司祭不应为族人的尸体陷於不洁,
除非为骨肉至亲,如母亲,父亲,儿女,兄弟;
未出嫁而仍为处女的姊妹,为她的尸体,司祭可陷於不洁;
但司祭不可因身为丈夫,而为姻亲的 身,陷於不洁,亵渎己身。
司祭的头发不可剃光,胡须的边缘,不可修剪,也不可纹身割伤。
他们对天主应是圣的,不可亵渎天主的名号,因为是他们奉献上主的火祭,作为天主的供物,所以应是圣的。
司祭不可娶妓女和受玷污的女人为妻,也不可娶为丈夫离弃的女人,因为他是祝圣於天主的人。
所以你应以他为圣,因为他把供物奉献给你的天主,他对於你应是圣的,因为使你们成圣的我上主,是圣的。
若司祭的女儿卖淫亵渎自己,她是亵渎自己的父亲,应用火烧死。
兄弟中身分最高的司祭,头上既倒过圣油,又被祝圣穿了祭衣,不可披头散发,不可撕裂自己的衣服。
不可走近死人的尸体,也不可为父亲或母亲的尸体而陷於不洁。
也不可走出圣所,免得亵渎天主的圣所,因为在他头上有天主傅油的神印:我是上主。
他应娶处女为妻;
寡妇,弃妇或受玷污的妓女,这样的女人,决不可娶;只可娶本族中的处女为妻
以免亵渎本族的後裔,因为那使他成圣的是我,上主。」
上主训示梅瑟说:「
你告诉亚郎说:世世代代你的後裔中,凡身上有缺陷的,不得前去向天主奉献供物;
凡身上有缺陷的,不准前去:不论是眼瞎,脚跛,残废,畸形的,
或是断手断脚的,
或是驼背,矮小,眼生白翳,身上有麻疹或癣疥,或是睾丸破碎的人。
亚郎司祭的後裔中,凡身上有缺陷的,不得去奉献上主的火祭;他身上既有缺陷,就不应给天主奉献供物。
天主的供物,不论是至圣的或圣的,他都可以吃;
却不可进入帐幔後,或走近祭坛前,因为他身上有缺陷,免得他亵渎我的圣所,因为使他们成圣的是我,上主。」
梅瑟就这样训示了亚郎和他的儿子,以及全体以色列子民。
利未记第廿一章   第 21 章 

  利 21:1-2> 21:1-2 “不可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”是指摸死人的尸体。 

  利 21:16-23> 神不许身体有缺陷的人向祂献祭,这不是歧视吧? 

  21:16-23 不是的。祂规定不可献上有残疾的祭牲,同样祂也规定不可由身体有残疾的人献祭。这并不是瞧不起有残疾的,乃是表明祂要祭司配得上他们所事奉的神──一位完全的神。当然,直到耶稣基督降世为人,身兼大祭司职务(祂也是君王和先知)的时候,才完全达到神的这一要求。作为利未人,亚伦的子孙中,身体有残疾的也可以吃祭物,得到供应,受到保护,他们并没有被撇弃,因为在会幕之中仍可参与许多基本的事奉。──《灵修版圣经注释》